法官析案
两车撞死一老人 各自担责有讲究 案情实录:韩大爷横穿公路时,被甲的轿车撞飞,又被乙的货车撞到,结果当场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乙负次要责任。后来,韩大爷的亲属向法院起诉,要求甲赔偿各项损失的70%,乙赔偿30%,且甲、乙互负连带责任。 对此甲和乙提出,在交通事故中他们的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,只是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事实,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,而不应互负连带责任。 审理结果:判决甲赔偿70%,乙赔偿30%。 法官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2款规定: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,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的,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本案中,甲和乙的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(即无意思联络),但他们分别实施的两个碰撞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,所以应当根据他们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,来确定其应负的按份责任。
伤人虽已过一年 时效却因调解断 案情实录:2005年12月13日,裘某用扫把将顾某打伤,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。2007年6月8日,顾某起诉要求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。 被告裘某辩称,本案已过诉讼时效,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审理结果: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921.5元。 法官点评: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35条至第137条规定,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。对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,诉讼时效为1年,如果权利人在1年内不行使权利,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。 但是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74条规定: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,从提出请求时起,诉讼时效中断。经调解达不成协议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。 就本案而言,原告受到被告伤害是明显的,因此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本应当是从受到伤害之日起算。但由于公安机关对此事的调解从顾某受伤后一直持续至2006年8月4日,因此,派出所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期间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。如此算来,到顾某起诉时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到期。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陶勇 开声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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